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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8年,是經河北省司法廳核準設立并直屬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現代化、復合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泰科所現有近百名工作人員,其中執業律師及實習律師近80人,其他輔助人員20人。部分律師具... 詳細>>
律師姓名:宋律師
電話號碼:0316-2095005
手機號碼:19931871083
執業律所: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聯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愛民道與新開路交口麗都創意大廈B座18—20層
孟營營律師個人簡介:
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現為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付某與A公司勞動糾紛
基本案情:
付某為A公司叉車司機,于2013年4月22日入職A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提出離職申請,A公司為付某辦理了離職手續并于2019年10月16日向付某發放了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10月份加班費等相關費用,其獎金及10月份工資等費用需要經A公司財務匯總統計后于月底才能發放。
但是付某卻于2019年10月18日提起勞動仲裁向A公司索取剩余加班費和加班費賠償金并以A公司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導致其辭職為由索取經濟補償金,另外還要求A公司并支付其七個月的加班費、加班費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019年10月份工資和2019年1月份至6月份的年終獎。A公司認為自身行為并非如付某所言,付某無理索賠行為對A公司造成了侵害,故委托本律師代理其處理該糾紛,維護A公司的合法權益。
辦案過程:
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本所律師作為代理律師仔細分析的案件情況,指導A公司收集了關鍵證據,經過對案情的詳細分析,可以判定,付某的索賠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基于此,代理人出面與付某進行了溝通,經過幾輪的溝通,付某仍然堅持向A公司主張上述費用。
于是我方代理A公司針對付某的申訴要求向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人事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答辯意見。并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工資表、考勤表;證明公司于當年12月份對申請人當年的加班費全部予以結清,公司不存在拖欠、克扣申請人加班費的情況。
證據二:2019年10月16日工資支付憑證,證明申請人仲裁申請第一、二項、以及第七項中10月份的加班費公司已經支付。
證據三:2019年10月30日工資支付憑證,證明申請人仲裁申請第六、項、以及第七項中10月份的工資公司已經支付。10月份支付的款項中包含十月份的工資以及帶薪年休假工資。
仲裁及庭審過程中付某辯稱自己于2013年4月22日在A公司擔任叉車司機職務,入職后A公司連續3年拖欠其加班費,前兩年雖已結清但嚴重影響了其生活為此辭職,A公司行為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情形,導致付某辭職依照法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拖欠其加班費應支付加班費及加班費賠償金。
律師代理觀點:
一、付某在A公司處工作六年多,公司從未克扣其工資以及加班費,2017年之前的加班費于當月結清,2017年產生的加班費于2017年12月份全部結清,2018年產生的加班費于2018年12月份全部結清,對于加班費的支付時間,付某從未提出過異議,2019年10月15日付某要求支付加班費,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及時結清了該費用,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資以及惡意拖欠工資的情況,付某離職實屬個人意愿,《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目的是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力、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A公司向來注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從不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在付某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費后,公司及時予以支付,綜上,A公司不存在主觀惡意,付某基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金違背合法、合理、公平、誠信原則。
二、付某主張加班費賠償金以及代通知金不具備法律依據。
付某于2019年1月15日口頭向公司申請辭職,A公司同意,在第二日結清了相關費用,其并非因公司違規行為辭職,辭職是其個人意愿。
未克扣付某的加班費,付某工作六年多,A公司從未克出現扣其工資加班費等情況,2017年產生的加班費于2017年12月份全部支付,2018年產生的加班費于2018年12月份全部支付,2019年10月15日付某提出離職申請,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便結清了該費用,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資的情況。
判決結果:
本案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程序。
勞動仲裁判決結果為:A公司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2510元;A公司補齊付某2019年5天帶薪年休假工資211元;駁回付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A公司認為勞動仲裁認定事實有誤,提起了訴訟。本所律師代理A公司進行訴訟,向一審法院說明了案件的真實情況,陳述了自己的代理觀點并提供了充足的證據。一審判決結果為:A公司支付付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差額210.74元。
付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遂提出了上訴。本所律師代理A公司應訴,王律師的主張得到了二審法院的認可,二審法院作出最終判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延伸閱讀: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三種情形,在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但除了法定節假日具有特殊性、不適合以常規時間調休、僅適合支付加班費外,延時加班、休息日加班所占用的休息時間,均可以通過調休進行補償,這既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未侵犯勞動者利益,更能減輕企業負擔。而調休需要一個合理周期進行安排,用人單位以一年為周期安排調休、年底扣除調休時數統一核算發放加班費,符合常理,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本案中付某離職明顯屬于個人意愿,其離職后A公司于合理期間支付其相關費用,付某辭職的行為明顯屬于其個人意愿,卻對法律規定斷章取義,歪曲事實,以圖鉆法律的漏洞,其主張觀點必然不能成立。法院判決不支持付某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外的主張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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