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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8年,是經河北省司法廳核準設立并直屬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現代化、復合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泰科所現有近百名工作人員,其中執業律師及實習律師近80人,其他輔助人員20人。部分律師具... 詳細>>
律師姓名:宋律師
電話號碼:0316-2095005
手機號碼:19931871083
執業律所: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聯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愛民道與新開路交口麗都創意大廈B座18—20層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智能手機的普及,人們日常的工作、學習、社交、消費、交易等活動,幾乎與互聯網密不可分,涉及網絡的糾紛日益增多,電子數據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審判實踐中,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博客、微博、網頁、電子交易記錄等,打官司時,都可以作為重要的證據向法庭提供。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完善了電子數據范圍,明確了電子數據的審查判斷規則。
最高法修訂后的《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在第十四條對電子數據的范圍進行了完善,包括在網站中發布的信息,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交易記錄,以及在網站上出現的音視頻等電子文件的信息等。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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